《天津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解讀
2015-02-24 
        

        一、《辦法》的立法背景

        ???為發(fā)揮城市道路設施功能,加強本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根據(j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主要是對《關于調整市區(qū)臨時占路收費標準和加強收費管理的通知》(津政法【1991】43號)的修,改調整完善占路管理對象,理順與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關系,在占路審批、累進收費、費用解繳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修改。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區(qū)、濱海新區(qū)建成區(qū)、區(qū)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zhèn)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qū)域內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梁設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已經征用的道路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后道路建設用地,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范圍。

        ?三、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行為分類

        ???《辦法》采用了列舉法和歸納法相結合的方式,將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行為分為十二類:(一)售貨亭、經營棚亭、自動售貨機、自助銀行等經營類棚亭占路;(二)從事群眾日常生活服務的維修類棚亭占路;(三)春節(jié)等特定期間占路擺放的煙花炮竹攤點、糕點攤點、水果攤點等經營攤點類占路;(四)為滿足特殊需要而設置于路邊的自行車、摩托車打氣、維修等維修攤點類占路;(五)郵政報刊亭、報刊亭、書刊亭、奶亭、IC卡電話亭、公用電話亭等郵亭報亭奶亭類占路;(六)副食、食品、飲食等門前售貨類占路;(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調室外機(低于2米)以及設置臺階、風擋、旗桿、促銷展臺、電氣設施等堆物堆料類占路;(八)建設工程、維修工程等工程占路;(九)機動車存車場類占路;(十)公共自行車存車處類占路;(十一)單位自行車存車處類占路;(十二)廣告牌、指示牌、標志牌以及其他發(fā)布有廣告的閱報欄、宣傳欄、公告欄、圍擋、站牌等占路廣告牌類占路。

        四、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原則和管理分工

        ???《辦法》規(guī)定,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實行嚴格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規(guī)劃的實施。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五、占路審批管理

        《辦法》體現(xiàn)了嚴格審批原則。重點地區(qū)、重要路段、重要點位限批。《辦法》規(guī)定,除沿路建設施工和設置市政公用設施等特殊情形外,下列城市道路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批準:(一)市級國家機關、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門前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路段;(二)醫(yī)院、學校、消防隊門前兩側各50米范圍內的路段;(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綠地廣場景點、鐵路道口以及立體交通設施、隧道、軌道交通車站、長途汽車站、輪渡站、客運碼頭等出入口周圍20米范圍內的路段;(四)公交站點、消防栓沿道路兩側各20米范圍內的路段;(五)各類窨井設施周邊5米范圍內的路段;(六)單側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的路段;(七)盲道設施;(八)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不予批準臨時占路的其他路段。

        六、占路收費管理

        《辦法》對占路收費管理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1、繳費方式: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核批準的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一次性繳納占路費。各種占路市嘗停車場由主辦單位統(tǒng)一辦理臨時占路許可手續(xù),并于每月下旬預繳下月占路費。2、分類管理:占路收費按照地區(qū)和占路性質(市場內或市場外)不同,實行分類管理。中心城區(qū)和濱海新區(qū)建成區(qū)為一類地區(qū),區(qū)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zhèn)為二類地區(qū),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qū)域為三類地區(qū)。3、累進收費: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需延期的,原申請人應當在占用期滿前15日內提出延期占路申請。經批準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堆物堆料類占路和工程占路,其占路費累進收齲累進收取的方法為:第一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3倍收取,第二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6倍收取,第三次延期按收費標準的1.9倍收取,依此類推。4、收費豁免:(一)市人民政府組織大型集會活動的臨時存車場及必要設施;(二)市容街道整修工程占路,城市道路、橋梁工程施工占路;(三)經統(tǒng)一規(guī)劃批準設立的治安崗亭、公共交通路站等公益設施(利用上述設施從事商業(yè)性廣告發(fā)布等經營活動的除外);(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市人民政府確定免交占路費的其他事項。

        七、占路許可后的監(jiān)管

        一是加強日常監(jiān)管: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占路;(二)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安全圍護設施;(三)不得損壞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四)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后應當清除占路物品,恢復城市道路原狀。二是申請條件變更,重新辦理許可手續(xù):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確需移動位置、擴大面積、改變占路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占路許可手續(xù)。三是規(guī)定了行政許可的撤回:因城市建設、市政公用設施搶修或搶險救災等特殊需要,經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批準,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對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縮小占路面積、縮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決定。

        ???八、法律責任

        ???《辦法》規(guī)定了三個方面的法律責任。一是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占路費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二是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退或改正,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補繳相應的占路費;對不服從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違法機具、物品,強行拆除或者清除其違法設施,由違法行為人支付拆除費用或者以料抵工。臨時占路損壞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是拒絕和阻礙城市道路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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