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等建設施工行為并不必然對相鄰建筑造成損
2015-02-24 
        【案情簡介】

        現居住在市區(qū)云南路41號的海運公司退休工人劉金忠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道橋公司道路施工相鄰損害侵權。

        劉稱,道橋公司在其坐落于云南路41號的住房附近進行道路施工,因路面碾壓致使劉居住的樓房強烈震動,造成住房內墻皮脫落,墻角開裂。另外,道橋公司運砂石料、瀝青的重型車輛每天多次從距劉住房一米遠的道路上通過,使其住房時常顫動,以至不敢在房內居祝要求道橋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5000元,承擔訴訟費用。

        劉提供了證據如下:房屋所有權證明一份;損害結果照片10張。

        【法律評析】

        對該案例中道橋公司是否承擔相鄰損害侵權責任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道橋公司應當承擔相鄰損害侵權責任。因為道橋公司確實正在劉金忠所述區(qū)域實施道路建設施工,現正處于路基碾壓的施工階段,并且每天大量運輸砂石料、瀝青的重型車輛通過云南路41號門前的道路。通過照片可以直觀地反映出房屋的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事實。基于上述情況,道橋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鄰損害侵權責任。

        二、道橋公司不應承擔相鄰損害侵權責任。道橋公司在劉金忠所述區(qū)域實施道路建設施工,現正處于路基碾壓的施工階段,并且每天大量運輸砂石料、瀝青的重型車輛通過該道路,上述情況是事實。劉金忠所有住房內墻皮脫落,墻角開裂,也是事實。但是劉金忠沒能證實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必然聯系,即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只有證實道橋公司的行為是造成劉金忠房屋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時,百順公司才應承擔相鄰損害侵權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民事侵權案件構成要件中,很重要的一個要件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它是任何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當中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尤其在積極加害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領域中必須要考慮因果關系這一要件。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人們從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前后兩現象之間的聯系,如果前一現象的發(fā)生必然導致后一現象的發(fā)生,那么,我們就說這兩個現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前一現象是原因,而后一現象是結果。

        現代民法在因果關系的問題上采用了被稱為‘兩分法’的基本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對因果關系的考察應當分兩步進行:首先,確定被告的行為或者依法應由他負責的事件是否在事實上屬于造成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其次,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為對該損害負責的原因。前者稱為事實的因果關系,后者稱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確認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主要有兩種方法:其一為必要條件規(guī)則,它是指,如果沒有甲情況的出現,便不會有乙情況的出現,則甲為乙的必要條件。按照必要條件規(guī)則,凡構成損害發(fā)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之原因;其二為實質要素公式,其意思是被告的行為如果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損害后果的發(fā)生的因素,就構成事實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和事件是否與責任主體有關;二是責任主體是否應當為此負責;三是責任主體在多大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決定了民事侵權案件因果關系是能夠被認識的。民事侵權案件因果關系可以從以下幾種方法作出認定:

        1.因果關系司法鑒定。自然科學研究日益深入和成熟的今天,許多原來不能認識的領域現在均有人類智慧之光。因此,對民事侵權案件行為與結果、事件與結果、事實與結果等之間的因果關系,大都能夠通過技術手段作出科學的鑒定。

        2.反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A現象,B現象還會出現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則二者之間無因果關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則A可能成為B的原因。

        3.剔除法。排列各種可能的原因現象,然后逐一剔除,如果某一現象被剔除后結果仍然發(fā)生,則該現象不是原因。

        4.替代法。即用合法行為替代可能成為原因的某一違法行為,觀察結果是否會發(fā)生。如果被替代后損害結果仍然發(fā)生,那么它就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原因。

        5.倒導法。即由結果出發(fā)尋找可能造成該結果的原因,如果被告的行為在所推演出的原因范圍之內,那么被告行為就有可能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

        【工作啟示】

        1、在實施民事行為時,特別是在進行道路、橋梁、地鐵、房屋建筑等基礎工程建設施工時,由于距離周邊建筑較近,施工區(qū)域狹窄,作業(yè)面擁擠,加之大型施工機械的固有特點,建設施工方應當盡到注意的義務,采取相應的措施盡量避免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害。

        ?2、發(fā)生權利侵害案件,實施直接侵害行為或事件的主體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必須有證據證實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作為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要充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防止各種形式的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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