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數量原則上為3名
2022-10-31 來源: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近期,浙江省發(fā)改委發(fā)布《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試點定標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明確:評標方式、定標要素、定標方法,再次強調“中標候選人原則上不排序”。

  前不久,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3部門印發(fā)《關于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規(guī)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與此同時,司法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正在持續(xù)加快推進《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標投標制度。

  這也意味著,已頒布實施22年的《招標投標法》將迎來大修!從修訂草案來看,這次修訂主要針對最低價中標、評標方法、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等熱點內容,相比之前都有較大改動,也是整個行業(yè)最關心的部分。

  浙江省文件詳情:

  浙江省發(fā)改委發(fā)布《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試點定標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明確:

  1、 中標候選人的推薦: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量原則上為3名,具體數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2021年8月3日,山東省住建廳發(fā)布《關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推行“評定分離”的意見》。同樣明確:評標評標委員會推薦不超過3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中標候選人原則上不標明排序。

  2、定標原則:充分競爭、優(yōu)質優(yōu)價。綜合考慮信用、履約、報價等因素,擇優(yōu)選擇合適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定標核查、考察、質詢:

  招標人在定標會議前應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核查。核查內容包括信用信息、受賄行賄情況、履約能力等內容。

  招標人在定標會議前可以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并出具考察、質詢報告作為定標要素之一。

  4、定標要素:

  定標要素應參考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定標核查情況、質詢或考察報告(若定標會議前開展了考察、質詢),此外,還可以參考以下要素:

  價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務報價高低、主要材料報價的合理性、不平衡報價情況等;

  企業(yè)實力:主要包括企業(yè)規(guī)模、資質等級、專業(yè)技術人員規(guī)模、近幾年的賬務狀況、過往業(yè)績(含業(yè)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等;

  企業(yè)信譽:主要包括企業(yè)信用評分、過往業(yè)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等;

  投標方案:主要包括技術標情況、工程建設時重難點問題的解決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擬派團隊能力與水平:主要包括團隊主要負責人類似工程業(yè)績、擬派項目團隊人員的資信實力等;

  招標人認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5、定標辦法:采用票決,投票采用記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定標委員會原則上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確定中標人:

  直接票決法:通過投票,取票數最多且超過半數的為中標人。若中標候選人票數均未超過半數的,取票數前2名再次票決確定中標人。因并列無法確定前2名時,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產生的相關辦法。

  逐輪票決法:通過投票,每輪淘汰1名票數最少的中標候選人,最終確定中標人。票數最少中標候選人出現并列時,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產生的相關辦法。

  招標人根據項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標方式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同意。

  6、定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成員數量為5人及以上單數。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yōu)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guī)范、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原第四十二條修訂為: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少于三個的,可以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標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再見,最低價中標!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yōu)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復:將調整最低價優(yōu)先的交易規(guī)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guī)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guī)定,按照高質量發(fā)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yōu)質優(yōu)價采購。

  此次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ㄒ唬┚C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ǘ┙浽u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周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選擇全生命周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huán)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由此可見,“最低價中標”這一行業(yè)內廣為詬病的問題將逐漸退出舞臺!

  關于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為“總承包的再發(fā)包”)沒有上位法明確支持、當前規(guī)定法律層級不夠的問題,在本次修訂案中,也有了明確的修改意見。

  此次修改為: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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