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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標段評標時私下接觸投標人,評標專家被取消資格!多人被暫停資格
2021-06-07  

  5月26日,四川下發(fā)3份通報:

  1名評標專家在EPC標段評標時,存在私下接觸投標人的情形,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1名評標專家評標時,存在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被禁止一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5名評標專家在評標時,存在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被禁止六個月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5月25日,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guī)旃倬W發(fā)布一則《評標專家不良行為公示》。內容如下:

  5名評標專家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禁止在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近年來,全各地地曝出評標專家違法違規(guī)行為層出不窮。從各地數(shù)據(jù)可知,評標專家處罰有輕有重,但追究其原因,均逃不過以下幾點:

  1. 不守紀律。部分評標專家因時間觀念不強、因故請假等,從而導致評審工作往后延長。

  2. 責任心不強。主要為對待評審工作不認真,如:不按照招標文件進行評審、遺漏統(tǒng)計供應商遞交的資質、錯評資信、匯總出現(xiàn)錯誤等。

  3. 專業(yè)知識不強。評標專家與所評項目專業(yè)不對口,在評審過程中無法科學評審。

  4. 知法犯法。突破道德底線,不按實際情況評標,如收取好處、透露評標信息、與投標人串通等。

  評審專家受賄如何處罰?

  關于評標專家受賄的處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評標專家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一是評標專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二是評標專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就是說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一旦評標專家構成受賄罪,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將會被判處相應的刑罰,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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