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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投資者的風險管理
2017-12-28 
        在基礎設施建設中引入民間資本,對經(jīng)營性的基礎設施進行市場化運作,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國投融資改革的方向。由于BOT這種投資方式不需要政府公用預算中的直接投資,并可將債務及大部分項目風險從政府轉(zhuǎn)移至民營部門。因此,20世紀80年代以來,BOT方式日益活躍起來,但由于其運作較為復雜,風險的不確定性大,在國際上已有好幾起著名的失敗案例,如:投資8.3億美元的泰國曼谷第二高速公路和投資4.6億美元的歐洲機場輕軌鐵路等。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BOT方式,其最終目的是項目的成功。使投資者、政府以及其他各參與方獲得多贏的結果,從而形成基礎設施融資的良性循環(huán),而不是純粹為了轉(zhuǎn)嫁風險。因此,項目投資者如何與包括政府在內(nèi)的各參與方合理分攤風險便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

        1.BOT方式風險的特點及其分配原則

        BOT項目經(jīng)歷的時間長,參與方多,關系錯綜復雜,各種風險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包括設計、建造、運營、養(yǎng)護、維修、移交等。在項目的建設階段、經(jīng)營階段和移交階段,其不確定性隨著各階段的推演而呈遞減的趨勢,對資金投入的需求以及利潤的流出也非常不均衡。

        項目投資者能否取得BOT項目的成功并獲得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辯識各種風險并合理分配給各參與方承擔。從項目投資者能否直接控制的角度,可以把項目風險分為兩類:項目的自身風險和項目的環(huán)境風險。

        2.項目自身風險的種類與防范措施

        項目的自身風險是指與項目建設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直接有關的風險,包括完工風險、運營風險等。這類風險是投資者應該知道如何去管理和控制的風險。因此,項目的自身風險亦可稱為可控制風險。

        2.1完工風險

        完工風險發(fā)生在項目建設期間,如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等。為減少風險,首先應通過招標競爭選定有資信、有實力的承包商。利用不同形式的一個極端是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建設期風險全部由承包商承擔;另一個極端是“實報實銷”合同,建設期風險全部落在項目的投資者身上。在兩者之間又有多種中間類型的合同形式,可以相應影響項目的建設期風險變化。采用何種合同,要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投資者與承包商的談判結果。項目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合同條件的約束向承包商轉(zhuǎn)移風險,如采用與承包商簽訂EPC合同(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設置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Bond)和誤期損害賠償費等合同條款。

        2.2運營風險

        2.2.1能源和原料供應風險如果能源和原材料的成本在整個生產(chǎn)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那么能源和原料的價格波動和供應的可靠性變化都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正常運營,與供應商簽訂長期能源和原料供應合同則是減少這種風險的有效方法。項目公司一般希望合同供應價格為固定價格。如果無法得到長期供應合同,則應建立一套完整的供應和儲蓄體系。

        2.2.2技術風險完工的BOT項目在運營期間仍有可能出現(xiàn)技術故障,為防范和控制此類風險,應采用成熟的技術,如果技術故障是由承包商造成的,可用承包商的履約保證來限制和轉(zhuǎn)移風險,承包商的履約保證一般要延續(xù)到完工后的幾個月或幾年。技術維修和更新的風險一般由負責項目運營的公司通過運營應急費、備用貸款和支持貸款來承擔。

        2.2.3管理風險項目在運營過程中還可能因管理不善而導致項目虧損。所以應選擇有資信、有管理經(jīng)驗的運營商,并與運營商簽訂O&M合同(OperationandMaintenanceContract),固定價格或固定收費;還可以選擇設置資產(chǎn)保險來轉(zhuǎn)移風險。

        3.項目環(huán)境風險的種類與防范措施

        項目的環(huán)境風險指受到經(jīng)濟環(huán)境變化的影響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這類風險企業(yè)無法控制,并在很大程度上也無法預測,因而項目的環(huán)境風險也被稱為不可控制風險。如:金融風險、市場風險、政治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

        3.1市場風險

        BOT項目產(chǎn)品價格和市場銷售量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到項目的贏利水平。因此,降低項目市場風險需要從這兩方面入手,項目投資者必須首先對市場的結構和運作方式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并建立一個合理的價格體系。

        與買方簽訂定期定量付款合同或購銷合同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措施,合同的買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對項目產(chǎn)品有興趣的具有一定資信的任何第三方。合同的期限和項目的特許權協(xié)議的期限相同。大多采用固定定價方式,即在談判時確定一個固定價格,并在整個協(xié)議期間按照某一預先規(guī)定的價格指數(shù)(或幾個價格指數(shù))加以調(diào)整。

        政府提供BOT項目附近設施、土地的開發(fā)權也是減輕項目市場風險的一種較有效的措施。通常的做法是劃出一塊地區(qū)交由項目公司開發(fā)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商業(yè)、娛樂業(yè)等其他項目。例如:香港與九龍的海底隧道項目,政府授予項目公司附近8個公寓小區(qū)的多座33層公寓的開發(fā)權。

        此外還可以通過談判明確投資回報率或由政府提供產(chǎn)品購置擔保來由政府分擔市場風險。如在悉尼港海底隧道項目中,政府承擔了項目實際收入與設計方案收入的差額這一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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