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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司機高速開慢車致追尾4死1傷
2016-04-01 
        

        沈陽姜女士一家五口開車前去掃墓,在高速公路上追尾撞上了劉某駕駛的低速貨車,造成自家車上四死一重傷的慘劇。姜女士和親屬將劉某、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起訴到了法院。3月3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判決,劉某因駕駛低于限速的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獲刑二年六個月。

        高速遇車禍

        一家五口沒了四人

        2014年4月5日,姜女士一家五口開車去黑山縣大虎山掃墓。姜女士的父親開車,叔叔坐在副駕駛,姜女士和母親、未成年的兒子坐在后排車座。

        姜女士的父親駕駛車輛駛上了京哈高速公路往黑山方向行駛。上車后,姜女士就睡著了。當天9時20分許,姜女士父親駕駛車輛行駛到遼中附近時,不慎追尾撞上前面行駛的一輛低速貨車。

        姜女士的父母、叔叔和孩子當場身亡,身受重傷的姜女士被緊急送到醫(yī)院救治才脫險。經鑒定,姜女士重傷二級。

        姜女士父親追撞的低速貨車是由遼中縣的劉某駕駛的。當日8時19分許,劉某駕車從陵園街收費口駛入高速,準備跑高速去臺安拉蔬菜。行駛至事發(fā)路段時,劉某稱,看到前面車輛突然減速慢行,就緊急踩剎車,時速在50公里左右,沒過幾秒就被姜女士的父親開車撞上了。

        駕低速貨車走高速

        肇事司機獲刑

        經調查,劉某所駕駛的貨車核載人數(shù)三人實乘四人。另外,該車設計最高時速為67.6公里。而按照相關規(guī)定,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

        經沈陽交警高速四大隊認定,劉某違反相關規(guī)定駕駛不準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低速車輛低速行駛,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姜女士的父親違反相關規(guī)定未保持安全車距、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同車的姜女士等人沒有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劉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遼中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打官司索要賠償

        被告打嘴架不愿擔責

        經查,劉某所駕駛的低速貨車登記在黑山縣鴻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姜女士和親屬將劉某、黑山縣鴻源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公司、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劉某表示,自己經常駕車跑高速,對所駕車輛禁止上高速的規(guī)定不清楚。自己駕車上高速,從來沒人阻止不讓,而且每次都是收費站給發(fā)放的通行卡。另外,因為避前車才踩剎車,是姜女士父親駕車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和沒有盡到注意瞭望義務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自己已經被判刑,不應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自己也沒能力賠償。

        保險公司表示,對合法的損失愿意在限額中給予賠償。另外,因劉某肇事時存在超員,根據(jù)第三者責任險相關約定,應免賠10%,即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應不超過18萬元。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認為,自己無侵權行為,不是事故責任承擔主體,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收費人員無法用肉眼識別車輛的設計時速,不能加重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義務。

        法院明辨是與非

        四名被告都應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明知其駕駛的設計最高時速為67.6公里的普通低速貨車而駛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駛,最終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保險公司提出劉某超員駕駛,應按保險條款約定免賠10%的答辯意見,因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劉某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其車核定載客人數(shù)的行為與本案事故發(fā)生無因果關系,故對保險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

        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經營者,未做好入口車輛的辨析,允許劉某駕駛設計最高時速為67.6公里的普通低速貨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沒有盡到高速公路管理者的義務,與事故發(fā)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jù)劉某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過錯,法院最終認定劉某承擔30%、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承擔20%責任。劉某承擔這部分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劉某予以賠償,黑山縣鴻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計算,姜女士的父母和兒子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各為53萬余元,姜女士的叔叔各項損失55萬余元,姜女士各項損失為16萬余元。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賠償姜女士等人各項損失累計44萬余元。

        此外,姜女士因車輛受損維修花費了16萬余元,又一次將劉某、保險公司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法院判決劉某賠償3.3萬元,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賠償4.7萬元,兩次共計49萬元。

        多知一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guī)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br />
        來源:沈陽晚報、沈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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