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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十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15-12-03 
        

        原標題:西安十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12月1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向社會公布十件交通事故典型民事案例,警示不文明交通習慣和交通違法行為,提高公眾交通安全意識。公布的案例,都是社會中常見且容易被忽視的交通違法行為。一起起交通事故,一個個血淋淋的教訓,希望能引起您的關注重視。

        機動車遇“斑馬線”不讓行

        案情:2014年10月25日7時20分,趙某駕車行駛至西安市某小區(qū)門前人行橫道處,將步行至此的中學生李某撞成“植物人”。法院判決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60余萬元之外,由趙某賠償李某醫(yī)療費等57萬余元。

        法官說法:斑馬線是行人的安全島?!岸Y讓斑馬線”不僅考驗著駕駛人的文明素質,更是一條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

        電動車違規(guī)帶人闖紅燈

        案情:2014年7月29日6時45分,駱某駕駛無牌電動車載其妻在高新區(qū)某路口闖紅燈時與汽車相撞。法院認定駱某承擔主要責任,在交強險賠償之外,自行承擔大部分損失,同時判決駱某賠償對方車輛損失5萬余元。

        法官說法:非機動車闖紅燈、逆行、走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比較常見,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人員傷亡,承受巨大痛苦的同時,由于自己的嚴重過錯,還要為自身乃至對方的損失“買單”。

        機動車倒車觀察不周撞行人

        案情:2014年5月27日,白某駕車在高新區(qū)某小區(qū)倒車時將孫某撞倒致傷。法院認定白某承擔全部責任,判決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孫某醫(yī)療費等損失7萬余元。

        法官說法:機動車倒車、轉向有盲區(qū),駕駛人應注意觀察、安全駕駛。在倒車、轉向時應先察明情況以確認安全,否則發(fā)生事故要承擔相應責任。

        交強險“脫?!避囍饕獡?br />
        案情:2014年11月8日10時,謝某駕車在團結南路某小區(qū)門前,將騎自行車的李某掛倒致傷。法院認定二人承擔同等責任,因謝某所駕車輛交強險過期,法院判決該車輛所有人西安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某醫(yī)療費等損失7千余元。

        法官說法:為合理轉嫁機動車風險,我國實行交強險制度。許多人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時續(xù)保造成車輛“脫?!?,不僅要面臨行政處罰,在發(fā)生事故后,作為投保義務人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還要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出事故不按程序定車損

        案情:2015年9月17日7時許,董某與張某分別駕車發(fā)生追尾事故,致兩車受損。法院認定,董某承擔全部責任,但張某單方將車輛送修,花費的5600余元維修費中有1600余元屬于不合理維修范圍,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小刮小蹭的輕微交通事故較常見。事故發(fā)生后,應相互配合,按程序確定車輛損失。否則,單方將車輛送修,引發(fā)對維修費用必要性合理性的爭議,使問題復雜化,相關費用也得不到法院支持,最終還要自掏腰包。

        機動車轉彎沒有讓直行先行

        案情:2014年2月14日9時,謝某駕車在科技二路某十字右轉時,將直行的電動車撞倒,致王某受傷。法院認定,謝某承擔主要責任,判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王某醫(yī)療費等損失4萬余元。

        法官說法:禮讓不僅是駕駛文明,也是法律義務。許多駕駛人習慣于搶行,不遵守避讓規(guī)則,發(fā)生交通事故要承擔相應責任。

        肇事逃逸負全責

        案情:2015年2月15日,郭某駕車至丈八西路某路口,將騎電動車的崔某撞倒致傷。法院認定,郭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離開,構成肇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除交強險賠償外,商業(yè)三者險免賠,判決郭某賠償崔某7千余元。同時,交警部門給予郭某拘留15日及罰款2千元的行政處罰。

        法官說法: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xiàn)場,立即報警,及時救助傷者。肇事逃逸,害人害己,有理也會變沒理。

        機動車乘客開車門不慎撞人

        案情:2015年8月21日11時30分,王某駕駛出租車載乘客趙某在小寨西路某路口遇信號燈停車時,趙某開門下車將騎電動自行車的樊某撞倒致傷。法院認定王某、趙某負主要責任。經調解,樊某獲賠一萬余元。

        法官說法:開關車門不慎引發(fā)交通事故,不僅開門乘客要承擔責任,駕駛員同樣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城市道路情況復雜,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時?;煨?,乘客上下車時要謹慎觀察前后方情況,駕駛人也要注意提醒,避免引發(fā)事故。

        酒駕電動車致車禍

        案情:2015年4月19日,潘某駕車在雁塔南路某路口將騎電動車的楊某撞倒致傷。法院認定,楊某酒后騎行電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判定楊某自行承擔除交強險賠償之外的醫(yī)療費等損失2萬余元。

        法官說法:機動車酒駕已成為社會“公害”之一,但大家對非機動車酒駕仍重視不夠。醉酒騎行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傷害后要自負其果。

        行人橫穿機動車道出事故

        案情:2013年11月9日20時40分,付某駕車至大寨路某商城附近,將步行橫穿機動車道的秦某撞傷,致其雙目失明、上下肢癱瘓。因秦某系兒童,法院認定其監(jiān)護人承擔次要責任,除判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40余萬元之外,秦某的監(jiān)護人自行承擔損失10萬余元。

        法官說法:行人橫穿馬路,圖一時之便可能后悔終身。發(fā)生事故,不僅要承受傷痛之苦,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為損失“買單”。

        王琪軒本報記者謝斌實習生張晴悅

        (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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