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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交通擁堵法律制度研究報告》結項
2015-09-18 
        

        近日獲悉,由北京交通大學承接的北京市法學會重點課題《北京市治理交通擁堵法律制度研究報告》結項。

        針對"收擁堵費"問題,專家們提出,必須要通過北京市地方立法為擁堵費制度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應設置監(jiān)管機構,對擁堵費的征收、使用進行監(jiān)督,并定期公開披露。今年4月,北京市環(huán)保局局長陳添、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先后表示,擁堵費政策正在研究中。

        現(xiàn)狀條件征收交通擁堵費北京有基礎

        課題組負責人、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長青說,擁堵費制度比較搖號購車和尾號限行行政手段,給予了車輛所有人自由選擇權,車主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支付擁堵費進入城市擁堵區(qū)域。

        未來,即使車輛絕對數量逐步增大,擁堵費也可以充分發(fā)揮效果。對公共交通工具減免擁堵費的征收,還可引導選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政策的持續(xù)性較強。

        擁堵費制度可以為北京交通擁堵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所得到的財政收入可以直接作為改善城市交通,投資城市交通基礎設施費用。

        北京市在實施交通擁堵收費的基礎設施準備方面,已具備了一定條件。近幾年,公交車、地鐵、輕軌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發(fā)展很快,也為實施擁堵收費創(chuàng)造了基礎設施條件,能夠滿足人們從私人交通到公共交通的轉移。

        從技術層面看,擁堵道路收費的實施需要不停車收費,而作為智能交通系統(tǒng)(ITS)重要的子收費系統(tǒng)(ETC),為實現(xiàn)不停車收費提供了技術保障。如今,ITS的硬件設備,如通信設備、內置圖像處理技術等都已發(fā)展到很成熟的階段。

        專家建議征收擁堵費須北京市地方立法

        張長青教授說,征收“擁堵費”是種行政收費行為,本質上是為車主增設了一項額外義務,是加重公民負擔的侵益性行為。因此,必須恪守法定主義原則,即這種行為的實施必須得到立法的明確授權。

        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精神,只有法律和經過授權的行政法規(guī)才能夠規(guī)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及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都無權自行設定行政收費。張長青表示,必須充分考慮法律依據的合理性,通過北京市地方立法的方式為擁堵費制度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此外,擁堵費政策必須經過嚴格的立法聽證程序。政府必須能夠證明之所以要征收擁堵費,是因為采取其他手段都無法緩解北京市的交通擁堵問題,不得已才征收。

        應定期披露擁堵費征收情況

        張長青說,一旦開征擁堵費,所征收到的巨額費用的使用是車主最為關注的問題。為防止城市治理者為本部門利益而產生的收費沖動,就應建立收支兩條線、公共財政預決算、收費信息公開等配套制度,確保交通擁堵費的合理使用。

        擁堵收費必須花在公共交通和環(huán)境治理上,應設立專戶,完全回流到城市交通運輸系統(tǒng)。收繳到的費用應廣泛運用于新建城市道路、擴建既有道路、擴展替代交通方式、減稅、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發(fā)放交通補貼、安裝先進的電子收費系統(tǒng)等方式,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應明確交通管理部門征收交通擁堵費的職責權限,允許其授權車管所、銀行等相關組織代理收取擁堵費。同時設置交通擁堵費征收行為的監(jiān)管機構,對交通擁堵費的征收、保管、使用的整個過程進行監(jiān)督,并定期對交通擁堵費征收情況進行公開披露。

        對公車可不征費但須嚴格配額

        在合理確定收費減免人群上,包括除公交車、特種車輛(軍車、消防車、救護車)、合法的殘疾人車輛外的其他一切車輛都要收取交通擁堵費。有錢人對收費可能并不敏感,應避免開征擁堵費后導致豪華車大行其道,影響社會公平。

        張長青教授特別指出,北京市現(xiàn)有大量的公務車,由于單位付費,不管擁堵費多高,政策對公務車的影響幾乎不存在。公務車成為最大受益者,公務車收交通擁堵費的最后負擔者依然是公共財政,擁堵收費真正限制的可能只是部分普通車主。

        在這種情況下,開征擁堵費效果也一定會大打折扣,因此,在開征擁堵費的同時,必須有配套的政策對公車進行有效的管理。建議公務車不收費,但是從實施收費之日起,要實行嚴格的配額制度。

        擁堵費應可調整或取消

        收費政策的設置要考慮政策的持續(xù)性。從韓國首爾的征收情況看,由于最初設置的2000韓元的擁堵費常年維持不變,隨著經濟水平的增長,人們對價格的敏感度降低,導致了政策效果下降,車流量反彈。

        北京如果實施擁堵費制度后必須嚴格執(zhí)行,同時應明確什么情況下可以調整甚至取消,例如國際油價大漲且長期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就應調整或取消擁堵費。

        還應明確擁堵費調整或取消的程序,明確在城市交通情況發(fā)生變化時,例如當城市交通擁堵區(qū)域改變時,應由交管部門提出調整征收區(qū)域,對已開征的擁堵費提出調整或者取消的方案。

        征收標準

        ●區(qū)域:僅對特定擁堵路段收費

        課題組提出,應僅對擁堵較嚴重的城市中心區(qū)實施收費。通過分析交通流量,確定北京征收擁堵費的空間區(qū)域和時間范圍,并考慮對周邊地區(qū)可能造成交通量劇增的影響。

        ●時段:以早晚上下班高峰為基礎

        高峰時間比非高峰時間更需減少交通擁堵,采用合理的隨時間變化的道路收費可以盡可能地降低道路收費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好地達到收費目的。

        所以,應該以早晚上下班高峰期為基礎,向前后延伸,節(jié)假日免費。

        ●標準:參考車價和油品

        原則為擁堵越嚴重的區(qū)域收費越高。

        對不同時間進入不同收費區(qū)域的不同車輛計算出不同的收費率,在此基礎上給予區(qū)域內居民適當的低收費標準。

        具體價格可通過聽證會和公眾調查來確定。

        擁堵費不止為緩解擁堵,還應為降低機動車污染。可以考慮對使用不同排放標準的成品油的車征收不同的擁堵費。

        ●技術:建立繳費專門賬戶

        結合我國現(xiàn)有全球定位系統(tǒng)(GPS)和地理信息系統(tǒng)(GIS),采用車輛牌照識別技術或者電子收費技術,建立統(tǒng)一的城市擁堵費繳納系統(tǒng),設立專門賬戶。

        繳費系統(tǒng)可以通過定期郵寄賬單、發(fā)送電子賬單、發(fā)送手機短信、通過公共平臺查詢等方式通知駕駛人繳費,駕駛人可以將相關費用關聯(lián)銀行賬戶預付費或關聯(lián)信用卡結算。

        對駛入收費區(qū)域的車輛而不繳納擁堵費的車輛進行嚴格處罰,通過設立不同時間段不同數額的滯納金督促駕駛員及時繳費。

        可以設置專門的機構來調解擁堵費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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