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路橋資訊 > 正文
交通事故致孕婦流產(chǎn)
2015-08-17 
        案例:2013年10月,周某在回家路上被沈某駕車撞傷。周某在治療過程中被迫做了流產(chǎn)手術,這對周某及家人造成重大精神傷害。2014年6月,周某來到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亞父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后,依程序受理了申請。隨后將沈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而在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周某終止妊娠與事故無關聯(lián)性,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其該部分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經(jīng)巢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周某13000元,其中包括4000元精神撫慰金。

        專家點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彪m然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沒有導致周某直接流產(chǎn),但造成了其頭部、頸部、胸部、腰骶部及四肢受傷,為了及時檢查治療傷情,遵醫(yī)囑進行了CT檢查。而醫(yī)學通說和社會共識認為CT檢查可能會對胎兒發(fā)育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法院認為周某因交通事故致終止妊娠給其身心造成一定傷害,且該傷害有別于一般身體受到的傷害,故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違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性意見精神,沈某及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專家提醒: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chǎn)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shù)脑瓌t來衡量,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shù)額適當合理。

        ·黃龍玉韓亞婷本報記者方偲·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務熱線:010-64708566 法律顧問:北京君致律師所 陳棟強
ICP經(jīng)營許可證100299號 京ICP備10020099號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20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