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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大修竣工3年內(nèi)不得開挖
2015-08-13 
        南方日報訊(記者/孫嘉琳)挖了填、填了挖的“馬路拉鏈”問題一直讓市民頭疼不已,因為道路施工而挖斷水管、引起事故的情況也常有耳聞。下月起,這些狀況可能會得到有效改善。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了新的《中山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辦法將會替代1997年出臺的老版本,讓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有更詳細的規(guī)章可循。其中就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nèi)、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nèi)不得挖掘”,明確馬路短時間內(nèi)不能再“拉鏈”。

        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試剎車也屬占用

        《辦法》規(guī)定,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主要由住建部門負責,需要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按規(guī)定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此外,市城管執(zhí)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行政處罰執(zhí)法工作,市交通運輸局、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公安局交警支隊要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管理。

        雖然按規(guī)定辦理申請手續(xù)后,個人或施工單位可以在允許范圍內(nèi)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但有些“使用道路”的行為也是明令禁止的,例如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等。個人或施工單位更不能擅自在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在橋梁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其他掛浮物。

        此外,《辦法》還列出了幾種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城管執(zhí)法部門可以責令行為人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例如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xiàn)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xiàn)場等。

        縱向挖掘需“修復一段,再推進一段”

        對于管線鋪設、道路新建和改造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辦法》規(guī)定得更加嚴格。除了有前述時間上的限制外,原則上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建設也需要在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批準后,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在主、次干道上開設永久路口將會受到嚴格限制,開設臨時路口則必須配合交警完善標志標線和相關交通安全設施。而橫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應優(yōu)先采用頂管技術等先進方式進行;縱向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根據(jù)各類管線的特點分段進行,每段長度不得超過100米或跨越兩個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須挖掘一段,修復一段,再推進一段。

        為保障施工現(xiàn)場和周邊群眾的安全,同時減少對交通的影響,《辦法》要求挖掘作業(yè)現(xiàn)場除了必須懸掛《挖掘道路許可證》外,還必須按照施工期限的長短,設置不同標準的全封閉圍擋進行施工作業(yè),同時提前設置警告和防護設施引導過往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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