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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縣倆男子敲詐:不交錢就推倒院墻、挖斷道路
2015-07-23 
        沒經(jīng)過任何批準,私自測量住戶的建房面積,對超出土地使用證面積的,以每畝5萬元的標準收費,不交錢就以推倒院墻、挖斷道路等手段來威脅,最終,王某、黃某受到了法律的懲罰。身邊的事兒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淅川縣上集鎮(zhèn)羅寨村一組的王某、黃某私自組織部分村民對占用本組土地的外來戶的建房面積進行測量,對超出土地使用證面積的,以每畝5萬元的標準向外來戶征收有關費用,對于不配合交錢的,采取將超出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院墻推倒或將出行道路挖斷的方式迫使其交錢。截至案發(fā),王某、黃某共收取羅某等13戶共計人民幣49850元,其中38850元用于支付收錢所需花費及參與村民的出工費,剩余11000元上交給淅川縣上集鎮(zhèn)羅寨村一組集體。

        案發(fā)后,王某、黃某于2014年11月12日到淅川縣公安局金河責任區(qū)刑警隊投案并將贓款人民幣38000元退繳。同年11月12日、13日,二人被淅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結果

        昨日,此案經(jīng)淅川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后,王某和黃某均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對他人財物實施侵害等方式對他人進行要挾,從而索取并接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淅川縣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某、黃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王某、黃某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評估,認為二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為了保護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打擊刑事犯罪,法院綜合各種情況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王海鋒實習記者劉震通訊員杜海燕)

        作者:王海鋒劉震杜海燕

        (來源:大河網(wǎng)-河南法制報)

        本文來源:大河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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