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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廣西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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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五洲交通”)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微博]《調查通知書》(編號:桂證調查通字003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微博]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5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jiān)管局(以下簡稱“廣西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桂處罰字[2015]2號)?,F(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五洲交通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已由廣西證監(jiān)局調查完畢,廣西證監(jiān)局依法擬對公司做出行政處罰。經查明,五洲交通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2013年半年報存在重大遺漏和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

        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過下屬子公司廣西五洲國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通公司”)與廣西成源礦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源公司”)簽署關于合作競拍廣西南丹縣南星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星公司”)股權的《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對應國通公司與成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簽訂的編號為CYGMY130515.1的《產品購銷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國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劃付的資金,以預付貿易款形式,直接或間接通過廣西金久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久貿易”)、廣西遠進商貿有限公司、南寧量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量能貿易”)等企業(yè),向成源公司共計支付7.549億元款項,與成源公司成功合作競拍南星公司股權。對于以上事項,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發(fā)布臨時報告進行披露,也未在定期報告2013年半年報中進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報中,五洲交通將上述款項虛假披露為預付金久貿易645,017,313.05元和預付成源公司120,000,000.00元,并在“未結算原因”欄注明為“預付貿易貨款”。

        上述事實,有五洲交通定期報告、關于收購成源公司全資子公司南星公司股權及收購成源公司股權進程備忘錄、合同會簽單、領導班子會議記錄,國通公司產品購銷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關于購買銻錠資金申請報告,國通公司會計憑證、金久貿易會計憑證、量能貿易銀行匯款憑證、成源公司會計憑證及其開具的收條,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對五洲交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何國純,時任董事兼總經理饒東平,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權,時任財務總監(jiān)張?zhí)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廣西證監(jiān)局擬作出以下決定:1.對五洲交通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0萬元;2.對何國純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20萬元;3.對饒東平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5萬元;4.對王權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0萬元;5.對張?zhí)祆`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jiān)管局聽證規(guī)則》第三條等規(guī)定,就廣西證監(jiān)局擬實施的處罰決定,五洲交通、何國純、饒東平、王權、張?zhí)祆`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公司決定不行使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權利。部分相關人員擬依法行使陳述、申辯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公司將在收到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敬請投資者關注公司后續(xù)公告。

        特此公告。

        廣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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