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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花了15萬諸永高速賠一半
2015-07-03 
        在高速公路上開車,前面突然出現一個障礙物有多危險?

        永嘉人李民(化名)就遇到了這樣的倒霉事,他的愛車為此花了15萬多元才修好。

        隨后,李民將諸永高速有限公司告上永嘉法院索賠。法院會怎么判呢?通訊員嘉文本報駐溫州記者甘凌峰

        路面上有一個大大的貨車輪轂

        李民今年45歲,永嘉人。

        今年1月4日下午5點多,他駕駛一輛越野車在諸永高速上開。車子還沒開出永嘉,他突然看到前面有個東西,但想躲避已經來不及了。

        車子直直地撞了上去,幸好人沒事。他下車一看,地上是一個大大的貨車輪轂。李民叫來拖車,把愛車拖到修理廠,花掉修理費15萬余元。

        事后,他找到諸永高速公司要求賠償,多次協(xié)商未果。

        4月1日,他選擇向法院起訴,索賠車輛損失、誤工費、交通費、拖車費共計15萬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說自己沒責任

        李民在訴狀里說,諸永高速公司作為事故路段的經營主體和管理者,他在高速上開車就和對方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關系。

        “我交過路費,對方就有義務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保障車輛安全行駛?!?br />
        他提出,由于被告沒有盡到職責及時清除道路障礙物,造成了他的損失,理應賠償。

        但在庭審中,諸永高速公司反駁說,他們有定期對高速公路進行清掃、巡查,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有巡查不代表已經盡到注意義務

        永嘉法院認為,我們開車上高速,領了通行牌后就和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我們繳費,他們保安全通行。

        雖然高速公路公司有巡查,但并不代表其已盡到注意義務。實際情況是,高速公路上確實有障礙物,確實導致了李民的車子受損,那么高速公路公司已構成違約。

        當然,李民作為駕駛員,沒看清路面情況也有一定的過錯。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諸永高速公司應賠償李民合理損失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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