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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石塊造成車禍
2015-06-24 
        女報記者韓秀林

        年初,康某駕車沿高速行駛時,突然與路面大石塊碰撞,造成車輛前部損壞嚴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責任事故,駕駛員康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由其承擔自身的全部損失。

        事故發(fā)生后,查勘員迅速聯(lián)系當?shù)乇kU公司進行現(xiàn)場查勘,并指導車主將受損車輛送往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同時委托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定損人員進行復勘和定損,最終與車主達成賠償協(xié)議:保險公司共承擔此次事故中包含車輛損失、施救費用及公估費用共計34萬元。

        在履行完賠償義務后,保險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同康某簽署了保險車輛權益轉讓書,依法取得了向高速公路管理方的代位求償權利。在與高速公路管理方協(xié)商未果后,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請求判決某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公司已支付的保險賠款34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方負擔損失額80%的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造成該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被告未盡到“保障道路安全暢通”的管理義務,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未能及時消除,對本次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高速公路是收費道路,車輛在駛入被告管理的路段后,即與其形成了“道路通行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公路管理部門和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保障原告安全行駛的義務,但實際并未履行到位,在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對原告承保的車輛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駕駛員康某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所撞的異物是外界因素導致,并非高速公路本身損壞的設施,且具有偶然性,故高速公路管理處對此事故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劉純清,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山東政法學院兼職教授、山東省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秉承“做律師先做人”的理念。

        簡介: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是以公司法務、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公益維權為特色及優(yōu)勢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先后獲得“山東省優(yōu)秀婦女維權崗”、“山東民營企業(yè)公益之星”等榮譽稱號。明湖律師團隊常年為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廣大需要法律服務的人群,提供專業(yè)而優(yōu)質(zhì)的法律服務。明湖法律服務熱線:0531-67804488。

        本文來源:舜網(wǎng)-都市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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