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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高速路建設(shè)斂財百余萬元
2015-05-14 
   利用職務(wù)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shè)過程中多次收受施工單位賄賂,斂財101萬元。近日,由福建省福清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福州市漁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jīng)理林偉受賄案一審宣判:福清市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林偉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15萬元,所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福州市漁平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系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福州市交通建設(shè)發(fā)展總公司共同出資設(shè)立的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經(jīng)查,林偉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lián)卧摴靖笨偨?jīng)理,2009年12月至2013年9月?lián)卧摴究偨?jīng)理,主要負責漁平高速總體建設(shè),以及征地施工協(xié)調(diào)、工程進度款撥付、工程計量計價、工程變更審批、工程檢查評比及質(zhì)量監(jiān)管、工程竣工結(jié)算等工作。任職期間,林偉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張某、項目經(jīng)理伍某等10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01萬元,并為他們在工程上給予幫助和照顧。林偉將所收錢款用于日常開支和投資。

   2013年8月,福州市紀委將此案移送福州市檢察院辦理。經(jīng)福州市檢察院指定管轄,福清市檢察院于2013年9月17日對林偉立案偵查。

   一審宣判后,林偉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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