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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公路收“過路費”為何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2015-04-28 
        私自修建公路,并雇用村民征收過路費。近日,咸陽市渭城區(qū)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海濤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張海濤以前是咸陽市石何楊村村委會主任,2013年8月,他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出資,承包該村一組在渭城區(qū)一處25.57畝的農村集體土地。同年10月左右,張海濤等人了解到渭城區(qū)朝陽四路正在施工建設,全線封閉,禁止車輛通行。他們由此看到了“商機”,決定在共同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上修一條簡易路,并攔路收取過往車輛的過路費。路修好后,他們開始雇用村民在路上設立收費點,收取過往運輸車輛每車每次10元的過路費。后來,又通過出售通行證向過往的車輛司機收取費用。2014年3月底,張海濤等人轉而采取包月形式,收取部分過往車輛每月4000元的過路費。直至2014年4月初,合計收取過路費13.95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海濤等人以牟利為目的,私自在公路設障向過往車輛收費,非法經(jīng)營額13.95萬余元,違反了公路法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以案說法:

        ????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法院法官韓麗珍:首先,被告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事處罰。被告人為非法牟利,認為“在自己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己掏錢修路,自己應該受益”,通過為周邊運營車輛提供通行便利,獲取非法收益。該收益與是否“自己掏錢修路自己受益”不具有對應性,其行為必然給附近正常繞行的通行車輛構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嚴重違反國家公路管理制度,擾亂了收費公路經(jīng)營管理秩序、侵害了收費公路經(jīng)營者的利益,社會危害嚴重,需要通過刑罰處罰予以規(guī)制。

        ????其次,本案中,過往車輛有繞行其他道路的選擇權,被告人并未對過往車輛司乘人員采取威脅、恐嚇手段迫使其交納費用,故其行為特征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但是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非法經(jīng)營罪的構成要件。在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定性時,也不應該陷入道路是否是公路法規(guī)定的“公路”這一爭辯的泥淖。只要被告人將承包地實際作為公路使用來收費或者破壞了國家關于公路收費的管理秩序,就可以認定其行為違反了《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因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有公路才能收通行費,收通行費就意味著將道路作為公路來使用,不能因為道路不是公路而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行為,基于其社會危害性的認定,應當認定為刑法中非法經(jīng)營罪條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jīng)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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