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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船檢調整改革便于船舶就近檢驗
2015-03-07 
        

        鹽城船檢調整改革便于船舶就近檢驗

        3月6日,江蘇省鹽城市船舶檢驗局對現有船舶營運中檢驗的相關業(yè)務進行調整“放權”,“放手”擴大縣處一般船舶營運檢驗范圍,明確檢驗權限、受理原則、管理制度,有效降低船東及船公司營運檢驗成本,更加快捷地辦理船舶營運檢驗業(yè)務,便于船舶就近檢驗,提高船舶營運檢驗效能,增強船檢發(fā)展?jié)摿?,更好地為廣大船東及船公司服務。

        據了解,該局明確業(yè)務調整的范圍、原則。檢驗權限:各縣級檢驗處負責實施船長50米以下現有一般船舶(干雜貨船、一般拖輪、駁船、轄區(qū)內渡船、轄區(qū)內經認可的公務用船、本機構使用的海巡艇)的年度檢驗、中間檢驗及換證檢驗證書展期,簽發(fā)相應證書以及市局委托的附加檢驗。受理原則:本籍一般船舶營運中檢驗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就近檢驗原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可在檢驗證書到期前后1個月內,根據當期檢驗類別,就近向停泊地所在的縣級船檢機構、檢驗組申請。但如果有證書過期超過一年、實船檢查發(fā)現船證不符、擅自更換主機等主要機械設備、尚未獲取船舶識別號等情況的,縣級檢驗機構和各檢驗組不得受理。

        據介紹,該局還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被指定機構管理制度:被指定機構須嚴格按照船舶檢驗質量管理體系規(guī)定開展船檢服務,且不得指使驗船人員從事違反法規(guī)規(guī)范的船檢活動;被指定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標準開展船舶檢驗服務,不得出現推諉或搶檢船現象;一個自然內年,同一縣級機構有兩名驗船人員違反《驗船師管理辦法》被查處,對縣級機構船檢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提出整改要求,同一縣級機構被約談兩次的,中止指定該機構實施船舶檢驗。獎懲制度:對縣級機構船檢質量考核以日常監(jiān)視測量結果為主要依據。日常監(jiān)視測量和年終考核占比為8:2,并且每年度監(jiān)視測量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與監(jiān)視測量總的項目數占比達到5%的,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yōu)秀位次。嚴重違反船檢相關規(guī)定,引發(fā)船檢質量事故,被相對人投訴查實或被媒體曝光產生重大影響的,次年的委托檢驗取消。特別嚴重的,減少次年指定檢驗數量直至取消指定該處實施船舶檢驗。完成工作任務,實現質量目標,全年無投訴,內審及監(jiān)視測量結果無嚴重不合格項的縣處,年終獲得船檢質量管理獎勵。

        (莊家磊趙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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